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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翁 wrote: 在产品外观造型如果人家已申请了专利确实要考虑侵权问题,但不在同一行业或类似产品,而大小差别悬殊(商标字母绝对不能仿制),我看问题不大无关紧要,举个例子吧大概九八年我也同样为客户按他所提供(深圳出品洗面奶)缩小做了一款明火打火由于打火机厂家质量做的好价格又便宜,那洗面奶厂商特意找上门向他受权订购一批打上商标作为礼品促销用, 不过现在这个清逸洗发露打火机是个设计而已,我也是个多项多个专利拥有者,这点常识是很清楚的
katsu wrote: 一看就知道有点内行 我觉得 ‘捏扁’ 打火的方法也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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