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Ax开思网
标题:
关于赔偿
[打印本页]
作者:
xuhc
时间:
2003-1-25 15:13
标题:
关于赔偿
各位:咨询一下,公司经营不善,如何赔偿,是不是干满几年赔几个月,还要提前一个月通知!
作者:
JSNJZW
时间:
2003-1-25 15:48
摘自<<勞動法>>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裁减的人员。
作者:
JSNJZW
时间:
2003-1-25 15:49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作者:
xuhc
时间:
2003-1-25 16:19
JSNJZW wrote: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如何赔偿?
欢迎光临 iCAx开思网 (https://www.icax.org/)
Powered by Discuz! X3.3